闽南网11月12日讯 昨日来自泉港法院消息,泉港人陈某明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泉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去年6月,庄某忠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郭某兴、陈某明诉至泉港法院,当年9月,泉港法院一审判决两人返还庄某忠货款17.5万元。
判决生效后,郭、陈二人一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庄某忠申请强制执行后,法官分别向两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人依旧未还款。在这之后,陈某明还将名下的两辆汽车,分别转移给两位朋友。随后,法官又多次向陈某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他仍然不愿还款。
泉港法院认为,陈某明转移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情节恶劣,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是将该犯罪线索移送泉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此案仍进一步侦办中。
法官提醒,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海都记者 张凯航 通讯员 庄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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