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溪法院湖头法庭到湖上乡飞新村社区服务站巡回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部分村民到场旁听。
2020年,陈某川雇用苏某溪承揽陈某春在安溪县湖上乡飞新村的三层半房屋建设任务,3月23日,苏某溪进行混凝土施工过程中不慎摔落受伤,因未能与陈某川、陈某春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苏某溪遂向法院起诉。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同意调解。最终,包工头陈某川、施工人员苏某溪、房主陈某春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陈某川赔偿苏某溪因本事故造成的损失66700元,陈某春赔偿苏某溪因本事故造成的损失32900元,苏某溪自动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中,雇员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不慎摔落受伤,陈某川作为房屋建设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对造成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雇员苏某溪在施工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己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作为房主,陈某春对雇员受到的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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