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我市环境保护规定、办法,负责颁布后的监督执行;协同有关部门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
(二)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参与制订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城镇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负责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的编写;组织制度和实施我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区域环境调查、预测、评价;拟定区域环境质量执行国家环境质量等级和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和问题控制标准,并监督实施;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定期发布环境状况通报,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监测年报。
(四)负责辖区内陆地、大气、水体、海洋等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物防治工作以及公害防治工作;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和生态破坏事件。
(五)综合管理辖区内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六)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 “ 三同时 ” 、排污收费、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污染限期治理、污染集中控制、企业上等级环保考核等环境管理制;负责我市建设项目和技术发行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审批。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管理和推广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管理环境保护技术引进和环境标志工作;管理环境保护产业;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以及交流工作;管理环境监测工作。
(八)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意识;组织环保系统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对生态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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