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就餐后摔伤,酒楼即使放置“小心地滑”警示牌,但未能保证地面干燥,仍要承担20%赔偿责任;雨天未采取在门口放置吸水毯等防滑措施,顾客滑倒受伤,商家被判承担20%责任。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从进入餐厅到用餐完毕离开为止,顾客就是消费者,经营者就是服务提供者,彼此之间即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造成他人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1:老人饭后滑倒致残
餐饮店承担20%责任
2015年9月12日下午,原告徐某与家人在被告餐饮公司用餐,用餐完准备离开时,徐某滑倒臀部着地,当即感到右髋部剧烈疼痛,不能站立行走,送院后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等,当日进行手术及住院治疗,共计住院95天。2016年8月23日经司法鉴定评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徐某认为被告作为餐饮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其遭受人身损害,过错全在被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餐饮公司赔偿损失共12.8万元,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餐饮公司辩称,被告已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就餐完毕时已过午间营业时间,被告已放置“小心地滑”的警示牌。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注意义务。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发时被告餐饮公司虽有设置警示牌提示,但未能保证地面干燥,致使原告滑倒受伤,被告未尽完善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注意行走安全,在被告饮食公司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后,原告仍未能充分引起注意,其自身亦存在过错。综合比较原、被告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被告餐饮公司应对原告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白云区法院判决:被告餐饮公司赔偿原告徐某1.57万元。
案例2:下雨未在门口放吸水毯
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016年4月20日下午,天下小雨,原告何某穿着人字拖鞋到被告餐饮公司处就餐,原告由露天桌走入店内时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2.96万元。
被告辩称,已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摔倒时地板并无水渍和油渍,且水泥地板不存在令人滑倒的因素,原告受伤系其自身疏忽和不慎原因造成。原告是成年人,应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基于原告摔倒系其自身原因造成,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即使认定被告承担责任,在被告地板不存在湿滑的情形下,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被告仅限承担10%的责任。
白云区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原告伤情是否本案事故所致,因证人证言、病历记录能够印证原告对受伤过程的陈述内容,故对原告伤情与本次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予以认定。
事发时被告明知店外已下雨,却未在室内入口处提供吸水毯等设施,导致原告从露天桌转入店内后,因鞋底沾染雨水而滑倒受伤,被告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另外,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明知室外已下雨时,应更注意行走安全,现原告未能充分注意安全,自身存在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责任。综合原、被告的举证情况,酌情认定被告餐饮公司应对原告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白云区法院判决:被告餐饮公司赔偿原告何某1775元。
如何避免意外?
法官支招
外出就餐本是件开心事,谁知却受伤还引起纠纷。经营者应如何避免或减少意外发生?消费者又该如何保障自身安全呢?
消费者该怎么做
消费者应选择证照齐全、安全卫生的餐厅就餐,注意店内证照情况、卫生条件、餐饮用具清洗消毒情况及信誉等级。消费者应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观察安全警示标志和疏散通道,遇事要镇静,根据现场环境,采取相应措施。消费者应主动索取并保存消费票据,若不慎发生意外或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就诊,保留好证据,积极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提起诉讼,依法保障自己的合理权益。
经营者该怎么做
店内要做好警示设施和标识的布置,尤其是清洁时和雨天,适量贴放“小心地滑”“注意脚下”等警告类标志,并主动提醒客人注意安全。若不幸发生意外或纠纷,经营者应先配合顾客治疗或善后,体现人文关怀,切勿忙于撇清关系。有条件的经营者,可事先建立应急预案或购买保险,尽量减少意外或纠纷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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