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自打满月起就没见过父亲
20多年来
父亲仅因办理离婚手续回过一次家
从未对儿子尽过抚养义务
这样的情况下
父亲欠医院40万元医疗费
儿子必须掏钱吗?
2022年底,年近六旬的王某被路人发现昏迷在路边后紧急送医,近两年治疗后,欠医院40万元医疗费。医院委托人多次通知王某唯一家属——小王,但其并未支付费用亦未接父亲出院。2024年10月,王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去世。
随后,医院将小王诉至崇川法院,要求小王在继承父亲遗产范围内支付40万元医疗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如遗产不能全部清偿医疗费,小王应承担不足部分。
医院:我院工作人员直接或者通过小王所在街道、民政部门、派出所多次电话联系,告知其父亲住院治疗事宜,小王回复称他父亲已离家多年,与父亲并无关联,其不负责王某的缴费事项。
小王:父亲在我刚满月时就离家出走了,直到我20岁,他才因为要跟母亲离婚回来过一次,之后再也没联系过,从小到大从没管过我。一开始医院打电话,我还以为是诈骗。
小王提供了舅舅、伯伯、所在社区开具的书面证明,证明自其满月之日起,王某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小王自满月之后被送到外婆家,由舅舅抚养长大。
法院审理
医疗费的承担主体是王某
王某被医院救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关系,这笔医疗费应该由王某自己承担。医院在对王某实施治疗期间,未能与小王对医疗费承担的问题进行协商,且小王不是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
小王是法定继承人
尽管小王明确表示放弃遗产,但王某去世后,小王作为法定继承人,有义务帮忙保管、清理父亲留下的财产,并用这些财产偿还医疗费。
“外人”不能直接“催赡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虽然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但是,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其他民事主体无涉。且王某去世前未向小王提出赡养的权利主张。
最终,崇川法院判决小王对王某遗产进行清理,并在清理遗产范围内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驳回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小王特地从外地赶来,将锦旗送到民一庭法官助理赵舒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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