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月4日讯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1月1日起,财政部正式施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规定,5大类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突出公益性,以事定费,费随事转,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通过招标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接政府服务主体,严禁转包,推进第三方评价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突出公益性 以事定费
《办法》指出,政府购买服务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政府购买服务要公开择优,以事定费。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应购劳动就业等5大类服务 不属政府职能范围服务禁购
《办法》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办法》规定,基本公共服务如劳动就业、公共教育等5大类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基本公共服务指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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