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0月25日讯 昨日,最高法公布了3起地方法院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包括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几种典型犯罪形式。
案例一:201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佳佳(男,农民)伙同他人共谋强迫他人卖淫,先后将被害人王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四名女性骗至广东省河源市,采用殴打、恐吓、逼写欠条、拍裸照等方式强迫上述被害人卖淫,卖淫所得全部由王佳佳等人支配。其间,17岁的王某某一直拒绝卖淫,并趁人不备给家人发短信求救被发现,王佳佳等人用衣架、橡胶棍、皮带等工具殴打王某某,并采用多种方式虐待王某某,最终导致其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目前,罪犯王佳佳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2012年4月,曾因盗窃罪、奸淫幼女罪、强奸罪三次入狱的被告人杨宗樑,将上学途中的11岁被害人张某某诱骗上其驾驶的货车,后实施奸淫。同年5月,杨宗樑对上学途中的7岁被害人何某某、9岁被害人罗某某实施奸淫。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宗樑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杨宗樑限制减刑。
案例三: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关天翼以测试体能为由,分别将13岁女童王某、12岁男童倪某、11岁男童谷某,骗至北京市某小区住宅楼内进行猥亵。依法认定被告人关天翼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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