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场的监管强硬,法治化程度高,企业自然不敢怠慢消费者。若是对市场的监管软弱无力,法治化程度很低,企业也就不拿消费者的权益当回事。
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近日在约谈强生公司时,明确表露对在华药企的强硬态度,“凡在国外召回药品必须在华同步召回。”“凡是出现产品缺陷或质量问题都必须采取召回措施,必须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必须主动向公众披露信息”。自2005年以来,强生旗下发生了至少51次产品召回事件,其中48次将中国列为不召回之列。
在缺陷产品召回问题上给予中国消费者以区别对待的,远不止强生一家。不少知名的国外企业都这么干过,在行政监管上好像也没遇到什么麻烦。既然如此,召不召回就成了企业依道德来自律的事。这样的先例一开,有样学样就成了自然而然。其结果,必然是只剩下消费者在那干着急。
正如报道中所说的,在强生部分产品出现了“对乙酰氨基酚”超标事件之后,是韩国政府迫使强生韩国公司召回了韩国市场上约162万瓶“泰诺止痛糖浆”和“儿童泰诺悬浊液”。所谓的迫使,一是行政手段,二是司法手段。对市场的监管强硬,法治化程度高,企业自然不敢怠慢消费者。若是对市场的监管软弱无力,法治化程度很低,企业也就不拿消费者的权益当回事。
强生“召回门”给中国最大的启迪,也许还不是企业对产品质量的重视,而是国家对法律治理的重视。中国的消费者终于等来了国家食药监总局的强硬放话,虽然这只是它的职能所系。我们也期待各级食药监部门,在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上都能强硬起来。尤其是在法治不彰的一些地区,依法而为的监管被所谓“保持良好的投资环境”所架空,国外企业或地方利税大户因此获得了某种程度的法律豁免权。当政府职能部门都不敬畏法律,国外企业又怎会敬畏权利,并尊重当地的消费者?
在一般规律上,监管和产品质量是成正比的。法治化程度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是成正比的。期待国家食药监总局这种依法约谈中的“强硬”能够日常化,不仅及于其他行政监管部门,也应针对所有企业。因为在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面前,必须有一条统一的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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