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每年约20万儿童失踪,对买婴者几乎不追刑责。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中国每年的失踪儿童不完全统计有20万人左右,找回来的大概只占到0.1%。专家表示,好多人也知道收买被拐儿童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在中国的司法事务中绝大部分收买人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被追究也是比较轻微的行政处罚,惩罚性荡然无存,犯罪成本很低。
如果有人贪图小便宜收购贼赃,抓住了比直接偷窃都厉害;可是,有人故意收买被拐儿童,往往却能轻易蒙混过关。难道活生生的孩子还不如一件东西值钱?动物保护者经常说一句话: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对动物的保护尚且有这个认识,难道在对孩子的保护上连这个认识都达不到?这样的保护力度,又怎能确保孩子不受伤害?
既然法律中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就应该严格执行。不要怕法不责众,也不要怕冤枉了谁。那些收买被拐儿童的人,有几个不是故意的?不要说你不知道孩子是被拐卖的,也不要拿“收养”一类的说辞来为自己开脱。收养也要符合条件,也要讲程序。一手交钱、一手交孩子,不是收买是什么!没有“买”、就没有“拐”,这样的常识难道还需要再重复吗?
根据相关规定,并不是所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我觉得这个规定值得商榷。是否虐待孩子和阻碍解救,并不影响收买人收买行为的认定。如果这也能够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是否有对相关犯罪行为过于宽容甚至纵容之嫌呢?(文/乔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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