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黄某系某电力公司职工,2012年至2013年期间,因急需资金周转,在未告知用途的情形下先后向4名朋友借用身份证,通过擅自加盖其所在公司公章向银行出具身份证持有人虚假的身份及收入等证明申请办理信用卡6张,并在领取信用卡后擅自持卡消费使用,至2015年2月,被告人黄某尚有17万余元透支款无力归还。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评析: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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