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将乐法院成功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案。
2007年10月,被告人谢某在没有持枪资格的情况下,使用射钉器、钢管等配件拼装射钉枪一支,并将该射钉枪先后藏匿于将乐县某村的杂物间及柴火间内。2023年3月,将乐县公安局民警在掌握谢某持枪线索后,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射钉枪一支及钢珠149粒。经鉴定,谢某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诉至将乐县人民法院。
将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谢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判决谢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依法没收在案所有物品。(通讯员 陈舒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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