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童某是一个屡盗屡犯不知悔改盗窃分子,1998年、2009年均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和1年;2016年9月因危险驾驶罪被拘役1个月。现又因盗窃被抓获归案。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间,童某在泰宁某工程施工路段三次盗窃宋某所有的铁板36块(价值人民币9028元),共得赃款3500余元。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童某被泰宁警方抓获。
审理: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0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本案案情,以被告人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
评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本案提醒市民:天下间没有不劳而获的财富,只有用辛勤劳动和汗水换来财富,只有用自己的双手,踏实努力地工作才是致富的唯一办法。(廖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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