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法院生态环境审判职能,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实施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强化生态环境审判职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为生态三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二、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私挖滥采矿产资源、违法排污、盗伐滥伐林木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刑事犯罪,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对生态环境监管失职、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三、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审理生态环境民商事案件,及时化解各类林权、环境污染责任、水土资源和矿产资源利用等纠纷,保障我市生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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