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9月,被告人夏某某与王某某同居期间,得知被害人张某某是王某某的前男友,且分手后仍对王某某非常关心,便利用QQ冒充王某某主动联系张某某。在核对真实信息使张某某确信QQ账号是王某某本人后,夏某某便以生病、购买手机、朋友家人出车祸等虚假事由,多次骗张某某向夏某某及其保管的王某某银行卡账户转账,金额共计28万余元。事后,被告人夏某某将取得的欠款用于购买金器、手表、手机等消费。2014年12月,张某某报案至建宁县公安局并于2015年6月在建宁县里心镇将被告人夏某某抓获。
审理:建宁检察院以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建宁法院审理后,对被告人夏某某以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其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
评析:依照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如今网络时代,人们使用微信、QQ等新型聊天工具用于日常交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然而利用聊天工具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数量也呈上升趋势,花样百出、防不胜防。在此提醒网友要提高警惕,特别是在网上进行金钱交易时应慎重核实情况,不要轻信他人的虚情假意,以免掉入阴谋陷阱,沦为违法犯罪分子的侵害对象。(吴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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