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11月24日电 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23日举行的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向该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条例》)。
此次《条例》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管理、采集、保护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如在数字基础设施方面,《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建设、光纤网络优化布局和互联网演进升级,加强骨干网、城域网和接入网建设,提高网络容量、通信质量和传输速率。同时加强山区、海岛等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实现农村电信普遍服务。
在数据共享方面,《条例》也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物联网技术发展,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乡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堿建设和应用感知系统,实现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针对数据资源,《条例》对公共数据做出界定,提出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数据资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管理的其他数据资源。
同时,《条例》还对公共数据的采集做出说明:公共数据采集单位对所采集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若发现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同采集单位提供的数据不一致,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要求采集单位限期核实、更正。
此外,为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推进省域高质量发展,《条例》还从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以及激励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苏礼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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