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试行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标准
新华社广州12月24日电 以往,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方因城乡居民身份不同造成“同命不同价”现象。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从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将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也意味着,农村居民受害人可获得的赔偿金将得到提升。
长期以来,法院在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中,采取的是城乡二元赔偿标准,也即根据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身份,区别计算其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授权各省高级法院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法院通报,此次试点工作统一的是“两金一费”计算标准,也即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其他赔偿项目,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试点期间,无论受害人是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记者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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