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租屋管理新规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出租房屋7日内须申报出租信息
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7日内出租人应向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申报出租信息。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显示,《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已经深圳市政府六届一百八十四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等,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深圳市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的人口信息和房屋信息核查采集,并实现与公安机关居住登记申报系统的信息共享,以及排查能直观发现的出租屋安全隐患,并协助职能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对于出租人的申报义务,该条例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出租人应当于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房屋所在街道的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申报出租屋信息,包括本人及出租屋居住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另外,该条例规定出租人还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此外,该条例规定同一栋楼内出租人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30人以上的,应当指定专人履行信息申报义务,并将专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报告所在街道的人口和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对于该种情形,该条例规定出租人还应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南方日报记者/陈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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