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10月22日,汕尾陆丰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杨炎弟、吴少淮等15人涉黑涉恶一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杨炎弟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吴少淮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二年八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6年以来,被告人杨炎弟为获取经济利益,以其家庭成员为核心,不断吸收社会闲散人员,在陆丰陆城一带为非作恶、称霸一方,至2013年逐步形成了以杨炎弟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非法高利放贷,多次在讨债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采取持枪斗殴、殴打、拘禁或言语恐吓、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软硬暴力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高额利益。
2017年1月4日晚,因组织成员发生债务纠纷,杨炎弟领导的涉黑组织与以吴少淮为首的涉恶犯罪集团约定在陆丰市人民广场门口“晒马”。次日凌晨,双方各自纠集了多名组织成员携带枪支等凶器到达人民广场,相互殴打进而持枪火拼,致双方多人受伤,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杨炎弟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杨炎弟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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