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受伤的原告要求索赔各项损失22万元,否则不予谅解。最终,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狮子大开口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对积极筹款履行赔偿义务、真诚悔罪的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
2016年12月1日凌晨1时许,张某与朋友李某等人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饭店喝酒,其间李某被同在该饭店喝酒的孙某无故打了一耳光,张某遂上前与孙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并持啤酒瓶将孙某头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孙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有在场群众报警,张某没有逃避而是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原告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2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表示认罪,愿意积极筹款赔偿孙某的经济损失,并主动将5万元赔偿款交到法院,对于孙某提出的高额索赔张某表示没有能力赔偿。
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效化解矛盾,法院法官从给孙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并结合张某实际赔偿能力水平,加大对案件的调解力度,但孙某坚持要求被告赔偿数额不得低于12万元,否则不给张某出具谅解书。
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对其主张的赔偿数额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审查确认其合理经济损失为3.6万元。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对张某自愿赔偿5万元予以准许。宣判后,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孙某主动到法院领取了5万元的赔偿款。
刑事和解不是让受害方漫天要价
■以案释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情节是影响定罪和量刑的一个独立因素,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了犯罪后的态度,具体是指加害人在犯罪后积极悔罪、及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影响、真诚求得被害人谅解等行为,这些行为大多是刑事和解的内容,因而刑事和解可以视为影响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法院往往将被害人损失得到赔偿并出具谅解书作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进而判处缓刑的条件之一。
但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赔偿只是刑事和解的形式之一,赔偿数额要依法依规合乎情理,受害人对加害人不予谅解,也不必然影响法院对加害人的量刑。本案中,孙某提出的赔偿请求明显超过其合理损失,依法不予支持。张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赔偿,且赔偿数额远远高于法院最终认定的合理损失,可以认定其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同时,鉴于孙某先无故滋事,挑起事端,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合社区矫正,符合判处缓刑的法定条件。据此,法院一审对张某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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