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针对儿童色情专门规定
近日,与多起猥亵儿童事件一起进入公众视野的,还有两起猥亵儿童淫秽视频案。
8月15日,江苏网警接多位网友举报,网络流传一标题为“江苏刘老师媲美欣”猥亵儿童系列淫秽视频。经核查,该案已在2016年查处,朱某某、蔡某等人均已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现案件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8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郑州”发布微博称,网站“西边的风”存在大量猥亵女童的视频,该局于8月16日晚将嫌疑人吴某升抓获。经初查,吴某升伙同王某才、曹某丽,以拍摄儿童教育片为名蒙骗未成年人拍摄不雅视频,并上传至其开设的网站“西边的风”。目前,因涉嫌猥亵儿童,犯罪嫌疑人吴某升、王某才、曹某丽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两起案件将一个问题带到了公众的视野中——儿童色情。
《儿童权利公约》是1989年联合国为世界儿童专门制定的一部人权公约,2000年5月,联合国大会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基础上通过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其中对儿童色情制品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正在进行真实或模拟的直露的性活动或主要为取得性满足而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身体的一部分的制品。”
“儿童色情的特点是以儿童为淫秽图片、音视频、文字等色情信息的表现载体或者鼓吹对象,其制作、复制、传播甚至浏览、持有等行为本身即包含着对儿童的性侵害及二次伤害,并会给一般儿童带来巨大的性受害风险,属于国际社会共同严厉谴责和打击的丑恶现象。”姚建龙说。
但是,我国法律缺少针对儿童色情的专门规定。
“尽管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色情信息的制作、传播、走私和贩卖,司法解释也有所涉及,但是立法层面还没有专门对儿童色情作出规定,没有对这些行为明确从重、从严处罚的规定。”姚建龙说。
适当公开有性侵前科者个人信息
在专家看来,无论是猥亵儿童还是儿童色情问题,都急需进行专门的立法。
现实中,像南京南站猥亵儿童事件被拍摄下来的情况少之又少。恰恰相反,由于猥亵案件具有隐蔽性,往往很难固定证据。
“在司法环节,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的办理,要与成年人被性侵有所区分。很多时候,发现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时,已经过了很长时间,证据该如何提供?孩子被性侵后的描述算不算证据?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说。
“对于猥亵、性侵儿童犯罪的行为,应当作出单独的规定。例如,在取证时,应当明确规定,要在儿童没有压力的环境中获取被害人陈述,等等。证据与程序上的完善,既能保证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能够受到法律的严厉追究,同时又能避免受害人在司法过程中被二次伤害。”姚建龙说。
当然,与事后惩治相比,事前预防更加重要。
“当事情已经发生,伤害已经造成,我们能做的远比自己想象的少得多。对于儿童性侵案件,任何刑责乃至包括后续的关怀和努力,跟孩子所受的伤害相比,都显得无奈而苍白。”“女童保护”联合发起人孙萌萌说,这也凸显了儿童防性侵事前预防的重要性。
姚建龙建议,在立法上借鉴美国的梅根法案等,对于有过性侵犯前科的人,其照片、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要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对公众、社区进行公开,从而在最大限度上防止儿童遭受性侵害。
“如果说短时间内无法出台中国版的‘梅根法案’,那么,可以先在刑法中对职业禁止制度进行细化,对于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尤其是有性侵儿童犯罪前科的人,应当明令禁止其从事与儿童有关的任何职业。”姚建龙建议。
同时,对于儿童色情,也需要专门立法予以严惩。
姚建龙认为,在针对儿童色情的打击上,我国应借鉴国外儿童保护立法经验,在立法层面划出更加明确的底线与红线,进一步织密打击儿童色情信息的法网。
“与成人色情不一样,很多国家法律规定个人观看和持有儿童色情影片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建议对此进行专门立法或作出专门规定,把观看和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与观看成人色情信息的行为进行严格区分,将该行为明确界定为刑事犯罪予以打击。”姚建龙说。(记者 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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