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曾任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经理马某伙同吕某等人,将六里屯垃圾场外运的垃圾渗滤液倾倒入市政污水井内,造成环境污染,使得该公司省下处理费5000余万元,马某也拿到好处费1800余万元。
今日上午,二中院对这起环境污染案进行宣判,该院一审以受贿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90万元;责令马某退缴186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以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天津欧梭商贸有限公司罚金6100万元;判处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
市政工程公司一经理受贿1800余万
上午9点半,马某被带进二中院第八法庭。
1971年出生的马某硕士文化,曾任北京市方中市政建筑公司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方中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简称市政七处)经理。
现年45岁的吕某是被告单位---天津欧梭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33岁的李某是污水外运处理项目负责人,李某是吕某的外甥,38岁的张某则是马某的下属,在房中公司担任项目经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方中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原市政七处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至2015年间,为天津欧梭公司承揽和执行北京市海淀区六里屯垃圾填埋场(以下简称垃圾场)污水外运项目和土工膜采购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天津欧梭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另案处理)给予的钱款共计1861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伙同天津欧梭公司及吕某、李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于2012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将该公司从六里屯垃圾场外运的垃圾渗沥液倾倒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等地的市政污水井内,该公司违法所得5000余万元。偷排的垃圾渗沥液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再生水厂,使再生水厂承担了额外的污水处理成本93万余元,给再生水厂造成了超过30万元的损失。在此期间,马某多次指使张某(另案处理),帮助天津欧梭公司解决外运污水车辆被查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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