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实施差别化监管不能不设监管基准。因此,在制定监管办法时,既要有共同遵循的规范,也要针对不同状态的机构有所区别,留下足够的弹性空间,两者不可偏废。对于分类监管,金融业的普遍准则是对越大的、系统重要性越强的机构,监管越是严格,资本充足率要求越高。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有这样的规定,部分国家(如美国)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执行附加资本的监管要求,甚至可达4.5个百分点。这种系统重要性监管原则在支付领域适用不适用,是不是要反向适用,还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的。
现在的问题是,社会上有大量资金想进入支付行业,太多人想申请支付牌照,但是现存的相当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只能提供同质化服务,靠压低价格甚至免费争抢客户,支付业务本身赚不到钱,或主观上就没有想靠支付业务赚钱,而是指望从其他方面获取回报。比如,有的机构靠挪用客户备付金赚钱,变成不是银行的银行,还有的机构私留、出售客户信息,这就必然和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原则发生冲突。
支付市场的竞争已经非常激烈,非银行支付机构要想持续获得生存空间,就要依靠不断创新,就要为客户提供真正有价值的个性化服务。对于监管者来说,我们要引导机构尽量避免同质化竞争,提倡和促进市场机构开展业务创新,同时禁止依靠违规手段获取利益,这些工作对我们而言也具有相当的挑战性。在这个过程中,监管要平衡安全与效率,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监管方式上要与时俱进,还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不断丰富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率。
必须承认,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法制比较健全,而中国的法制体系亟待完善,加之经济面临转型,需要鼓励创新;规范行业发展是要付出一定成本的,既有行业发展的机会成本,也有支付机构升级风险管理水平所需的成本,所以我们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尽量做到成本最小化。要争取凝聚最广泛共识,统筹考虑鼓励创新、便利消费者、金融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因素,求同存异,兼容大多数,以取得最佳平衡。
在支付行业面临变局的关键时分,央行负责支付监管的副行长范一飞接受财新专访,详尽解读支付行业的性质、发展愿景、风险和监管原则
支付新规:反馈与落实
至于备付金制度如何落实,还要看支付机构自身的业务方向。如果回归支付本业,即支付通道角色,而不是做资金生意,就可以淡化资本金要求。如果支付机构想发展存款账户功能,对资金具有支配权,那么就要视同银行存款进行监管,需要有准入管理和类似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要求。
前面讲过,新规的一些细节还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推敲,但出台后就要做到令行禁止。比如,对账户实名制的落实要进行定量考核,如果一家机构落实实名制的账户占比高,风控做得好,业务范围就可以适当放宽,账户支付限额也可以相应放宽。
这个平台应该具有公共属性以及安全性、便利性,并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进一步提高支付机构清算效率,确保交易留痕、资金可追溯、风险可监控。这样的设想也是为防止每家支付机构自建平台系统、各自为战,既不能共有共享,也不能互联互通,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减少不同技术标准的相互排斥和各种风险漏洞。
对于新的支付技术,央行会积极关注,鼓励创新,但是在平台大面积推广时要审慎。比如各种生物识别技术,指纹、瞳孔虹膜、脉搏等,且不说这些生物特征大都可以通过3D等技术造假,即便解决了造假欺诈问题,如果真的应用于支付领域,个人生物特征一旦泄露,很难像密码丢失那样进行重置,毕竟人们难以更换指纹或瞳孔虹膜。这些都是我们要考虑的。
银行开展业务要覆盖经营成本,推动创新需要持续投入,收取一定费用有自身的合理逻辑,但是一些成熟的网络服务边际成本接近于零,这里面是有改善空间的。比如降低或取消网络转账收费,既方便了客户,又可以减缓网点压力。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大部分境内跨行转账都是免费的。从监管角度来讲,央行没有强令银行取消转账收费的权力,但是我们做了不少引导性工作,鼓励银行取消网络转账特别是小额转账业务的收费。
央行也一直在就改进银行支付服务进行调研,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份文件,先前已向业界征求意见。文件要求商业银行在强化实名制、注重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服务便捷性。这一方面,的确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央行作为宏观调控部门和整个支付行业的监管者,没有偏袒其中任何一方的理由。当前,政策目标在于全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在服务便捷与金融安全之间找到平衡。
互联网金融:风险平衡术
央行有关部门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点,也对互联网金融负外部性做过研究。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技术和IT技术为基础的,容易由技术风险引致外部损失。前不久,经营比特币的Mt. Gox公司因技术漏洞引发平台资产被盗,造成消费者4.7亿美元的损失。
二是互联网金融主要面向“长尾”人群,这部分群体数量庞大,而金融知识、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相对薄弱,问题一旦出现,对社会的负外部性较大。
三是边际效益递减容易引发互联网金融领域恶性竞争,一些企业违规经营,长期亏损,濒于倒闭,最终很可能要由消费者埋单。
四是风险传染速度和传播范围加大。如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已与银行支付网关直接相连,一些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建模放贷,从互联网金融入口的资金也已经可以出入传统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互联网金融企业跨界混业经营增加了市场关联度。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一旦爆发,对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的冲击可能更大、持续时间更长。
前不久,央行披露了一些机构未能有效落实账户实名制带来的问题。还有,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挪用巨额客户资金用于炒房、炒股甚至到境外赌博,损失很大,涉及大量消费者。银行卡信息被盗用的情况也较严重,相关风险传导至消费者的银行账户。今年1月,一家支付机构泄露大量银行卡信息,犯罪分子据此在境外克隆卡片盗用资金,也使一些消费者蒙受无妄之灾。
对于非银行支付领域消费者的风险损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确定赔付责任,切实防范道德风险,因此不存在所谓刚性兑付。但真正发生问题的机构往往无力赔付,监管者又不能置消费者损失于不顾,因而容易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
总体上,我们希望通过加强监管,促使整个行业积极创新、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和民生。这是监管者一以贯之的愿景,但这种愿景能不能顺利实现,还需要来自各方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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