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近日从莆田检验检验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15年第91号公告,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证单签发工作。公告对证单种类和证书文字重新作了明确具体规定。
公告在证单种类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但已经进行有效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再签发“卫生证书”。
公告在证书文字方面也作了进一步规范:对进口食品、化妆品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时,除按质检总局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外,证明栏中证书文字统一为“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准予进口”。
莆田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所有自2015年7月28日后进口的食品、化妆品时,只需查看“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即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备注栏列有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等详细信息。(通讯员 李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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