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17日讯 省检察院发布消息称,近日,由莆田秀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秀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主任林天明(正科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秀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林天明在担任莆田市湄洲湾北岸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及主任、莆田市秀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1944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
此外,6月10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区国土局农用地转用股原股长黄某权。(海都记者朱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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