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莆田城厢区检察院公诉科就莆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国某单位行贿一案举行不起诉公开宣告会暨训诫会。城厢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案件承办检察员、被不起诉人黄国某、莆田区人大常委会及华林工业园区相关领导和人民监督员等参加。这是该院首次对涉嫌单位行贿案的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进行公开宣告训诫。
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向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分别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再向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告知权利义务,随后对被不起诉人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训诫;最后,被不起诉人黄国某代表莆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宣读了承诺书,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表达了由衷的忏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九条关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检察机关认为,该食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国某的行为涉嫌单位行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决定对该食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国某不起诉。
据悉,此前城厢区检察院曾召开过一次针对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公开宣告训诫会,但针对涉嫌单位行贿案的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的公开宣告训诫还是第一次。
会后,人民监督员表示此次会议教育意义重大,从惩治到教育观念的转变,有助于减少不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意义。(通讯员 戴艳芳 颜文勇 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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