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从市工商局获悉,从3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该制度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45天;企业公告时,登记机关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各方无异议,企业只须提交《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就可办理注销登记。
有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要负相应的民事和刑事等法律责任。(记者 陈雯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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