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潭法院对辖区内一起案件作出裁决,准许对被告人名下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的钱款优先归还原告,这是平潭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014年5月,平潭某水产公司因生意需要,向平潭兴业银行贷了980万元钱款,贷款时间到期后却无力偿还。在多次催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兴业银行便在2017年2月27日向平潭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平潭法院自贸涉台审判团队法官李维审理后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及抵押担保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抵押房屋权属及抵押债权范围明确,裁定准许了兴业银行的诉请。
“该案件中,水产公司向兴业银行贷款时,把公司厂房和许某某等七人的商品房作为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各项事实清晰,抵押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全,所以法院能启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工作人员说。
此外,案件还启用了特别程序,审理时间不到一个月,及时高效地维护了原告的权利。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列为非讼特别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一种特别程序,法院一般应在30天内作出裁决。
“与普通程序相比,特别程序具有审限短、一审终审等特点,这样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快捷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潭法院工作人员说。(记者 何燕 通讯员 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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