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间相互信任成了受害人刘某某钱款被盗的导火线。日前,福安市社口镇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林某入户窃取他人银行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被福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林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
据介绍,2013年2月17日中午,被告人林某到福安市社口镇刘某某家中,盗走刘某某的银行卡,后到福安市城北街道冠后路农村信用社门口的ATM机上,利用之前陪同刘某某用该卡取款时得知的密码,取走人民币7400元。案发后,林某的家人通过刘某某的亲属还给刘某某7000元。
福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银行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陈健 通讯员 罗彦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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