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酒壮怂人胆”,李某甲醉酒后毫无顾忌,借着酒胆多次放火烧毁他人房屋。日前,经寿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认定李某甲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寿宁县检察院指控,2月12日17时许,李某甲在寿宁县芹洋乡芹洋村某食杂店喝下一瓶500ml的高度白酒后,酩酊大醉,步履蹒跚地回家。途经阜莽村李某乙、李某丙共有房屋时,一时兴起,从房屋破洞处钻入房内,用打火机将厨房灶台旁的木柴点燃后离开。行至李某丁家时,见大门上锁,又翻墙进入,用打火机将二楼阁楼堆放的杂物点燃后离开。当日19时许,村民发现险情,可熊熊大火已无法扑灭,致使李某乙与李某丙房屋全部烧毁、屋后生态林部分烧毁。经调查,李某甲曾酒后多次放火烧自家和他人房屋,均因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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