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多人共同滥伐林木案,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被告人洪某某向他人判买位于福鼎市磻溪镇某山场的林木。后被告人洪某某邀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二人入股,商定共同砍伐所判买的林木用于出售。同年10月6日至9日间,三被告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对所判买的林木进行砍伐出售。同年10月15日,福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扣押了三被告人砍伐的林木原木及作案工具草刀二把、电锯二把。经鉴定,被砍伐林木柳杉254株,立木蓄积量达26.99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共同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的意见,该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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