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会”本身已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再因“会钱”发生纠纷,又动手伤人获刑,自己也受轻微伤,真是“两败俱伤”。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欧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9日20时许,欧某某在霞浦县某街道住处与郑某某因会钱纠纷发生争执、扭打,欧某某拳击郑某某鼻部,至郑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期间,欧某某亦被郑某某打伤右眼部,致右眼眶挫伤、右眼球挫伤。
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伤情检验鉴定,郑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欧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2015年12月15日,欧某某到派出所投案。案发后,欧某某赔偿郑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1000元,并取得郑某某的谅解。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欧某某因民间纠纷而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欧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欧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欧某某罪行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其可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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