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了一起周洋诉李山河、林桂、霞浦县某餐饮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李山河、林桂连带赔偿周树杰损失39679元,并驳回周洋要求霞浦县某餐饮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李山河、林桂合伙承揽了个体经营的霞浦县某餐饮店的装修工作,周洋受李山河雇请到餐饮店做装修木工,工资每天280元。
2015年9月13日,周洋在锯木板时,手按住木板,当时因木板太小触碰电锯时即飞走,其左手拇指不慎被电锯割伤。周洋受伤后,被送至霞浦福宁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伤情为:左拇指骨折、左拇指伸肌腱断裂。
周洋住院34天,花费医疗费9252.98元,期间李山河、林桂共支付8000元。2015年12月18日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评定,周洋的伤情为十级伤残。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周洋在从事雇佣劳动中身体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周洋自身在工作时未尽谨慎之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周洋因该起事故导致的损失为95394元,确定李山河、林桂(合伙人)赔偿47697元,扣减已经赔偿的8000元,还应赔偿39679元。周洋请求霞浦县某餐饮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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