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今后,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市民政局近日转发民政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合作开展研讨会禁止收费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中的研讨会、论坛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将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等事项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按照规定,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会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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