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被委托”生产却没有委托书,也没有得到许可,擅自将他人的厂名和商标使用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日前,福安某电机有限公司因冒用他人厂名和商标侵权两种违法行 为,收到了福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出的10多万元罚单。
4月13日,福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存放着27台产品铭牌上有“福安市华通电机有限公司”的发电机,还有113枚未使用的印有该公司名称等字样的产品铭牌。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留。经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上述铭牌打在成品发电机上。案发时,该公司已生产成品27台,既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生产委托合同,也无法提供福安市华通电机有限公司的许可证明。经过立案调查,最终福安市市场监管局于6月13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罚款109612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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