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零后男子林某某于2001年12月份起至今已七次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出狱后八天又实施盗窃,再次接受审判。近日,霞浦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到霞浦县松港街道一房屋三楼房间内,用放置在该房间衣柜上的钥匙打开衣柜内抽屉,盗走被害人蔡某黄金项链2条、黄金戒指1枚。之后,被告人林某某将其中1条黄金项链以人民币3330元的价格卖给霞浦县某珠宝店;用另外1条黄金项链在霞浦县某金银店兑换1枚黄金戒指,店主胡某退还被告人林某某人民币895元;被盗黄金戒指1枚被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遗失。
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2条黄金项链的价值共计人民币6987元。案发后,珠宝店及金银店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3330元和2900元,现已归还被害人蔡某。
2015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霞浦县松城街道吴某家中欲实施盗窃时,被吴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盗窃,已构成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叶伏国 通讯员 郑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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