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很多经营场所为了免除自身责任,往往在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张贴警示标志,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如果发生意外,还能向经营者索赔吗?经营者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免责?
案例一:
依伯泡温泉摔伤
经营者担责五成
2014年1月20日早晨,70岁的林依伯与金依姆、郑依伯等一行7人到闽侯龙泉山庄泡温泉。他们共同使用金依姆的龙泉山庄温泉游泳区优惠卡,进入温泉游泳区沐浴温泉后各自分开,选择不同的温泉池沐浴。
不久,林依伯被人发现晕倒在浴池外的地面上。经在场人员简单抢救之后,龙泉山庄的工作人员立即派车将他送到福州的一家大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颅脑外伤,左额叶挫裂伤并伴有脑内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颞顶头皮挫擦伤。
经过全麻开颅手术,住院治疗17天后,林依伯终于得以出院。此次住院共花去他医疗费5万多元。经司法鉴定,他的伤残情况为十级伤残。
林依伯认为:事发时,他正要去拿浴巾,因地上湿滑加上龙泉山庄提供的拖鞋不防滑,才导致他摔倒不省人事。龙泉山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闽侯县龙泉山庄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山庄公司”)辩称:林依伯作为高龄老人,本身就不宜泡温泉,其受伤很可能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并不是由于山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另外,龙泉山庄的入口处已经放置了多个警示牌,告知高龄老人不得泡澡,在售票处各个窗口也张贴了65岁以上老人严禁泡澡的告示。可见,山庄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告知义务。
闽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林依伯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身体状况及环境风险有清楚的认知。他在对自身有高度风险的温泉浴池中单独行动,对自身损害负有过错。
龙泉山庄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有对消费者进行相关风险的提示。该公司明知65岁以上老人在其场所消费风险较大的情况下管理不严,导致高龄老人多次进入其场所消费。其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林依伯所受损害承担50%的侵权责任。
据此,该院判令龙泉山庄公司赔偿林依伯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计3.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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