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顾客游泳馆内受伤
证据不足诉请遭驳
2012年7月18日,张女士和朋友一起到福州市钜东游戏馆游泳。当她走到游池出口的台阶处时,由于台阶上铺设的地毯已经陈旧腐烂,在她踏上地毯时地毯破裂,导致她当场滑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半月板损伤,她不得不进行了手术及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她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护理时间为90日。
张女士认为,她之所以会滑倒受伤,完全是因为钜东游泳馆管理不善,长期不更换已老化损坏的地毯造成的。为此,她诉诸法律,要求钜东游泳馆的经营方福建钜东游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钜东公司觉得自己很无辜,庭审中辩称:2012年7月18日,张女士并没有在钜东游泳馆消费的任何证据。她向法庭提供的所谓出事时所用的游泳卡,经该公司调阅全部游泳卡电脑信息后,查实该卡的启用时间为2012年7月22日,没有7月18日的使用记录。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张女士的伤情是否在钜东游泳馆摔倒所致。张女士提交的游泳卡系钜东公司在她受伤之后几天出售的,她解释该卡并非其受伤时消费的卡,而是续卡,受伤时消费的卡已被同事以旧卡换新卡的形式被钜东公司收回去了,但她没有就该卡系续卡的事实提交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张女士关于钜东游泳馆内地毯陈腐导致其滑倒受伤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遂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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