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出生的赖某,为了弄到钱吃喝玩乐,他竟然唆使、伙同多名未成年女生引诱一名初中女生卖淫。9月11日,长汀县法院以引诱幼女卖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1年9月初,赖某唆使1998年出生的初二学生小莉(化名,另案处理)找“处女”去卖淫,并要求小莉要和对方说,如果被欺负了,他会帮出头、打架,而且做这个事情还有钱给。同年9月上旬,小莉和生于1997年的女孩小芳(化名,另案处理)一起找到生于1997年12月的同学小燕(化名),通过虚构有人要打小燕、赖某会帮她出面打架、做这个事情钱来得快等借口,引诱被害人小燕同意外出卖淫。
赖某明知小燕是小莉的在校同学,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于2011年9月和10月先后两次安排被害人小燕卖淫。第一次所得嫖资10000元,赖某分给小燕1000元,分给小莉500元。第二次所得嫖资3000元,赖某分给小燕400元,分给小莉400元。2013年5月,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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