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别人领工资,许某和3个伙伴谋划抢劫。不过,实施抢劫时,许某和另一同伙没能跟上,另外两人成功抢到钱,后来四人分赃。潜逃9年后,许某被缉拿归案。
日前,永定区法院公开宣判,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2006年9月6日傍晚,许某与陈某、徐某(均已判刑)和张某(另案处理)4人,在永定区培丰镇一间出租房打牌时,看到工人舒某到对面的老板那里领工资。陈某便提议把舒某的钱抢来,其余3人当场表示同意。
当晚7点多,4人尾随舒某,准备实施抢劫。由于许某和徐某走得比较慢,且天色较暗又没有照明工具,没能跟上陈某和张某,便先返回出租房休息。而陈某和张某尾随舒某至培丰镇一加油站背后的小路上,用石头、拳头殴打舒某,从他的身上抢走1569元。事后,许某分得200元。
案发后,陈某等4人悉数被公安机关刑拘。同年9月28日,因证据不够充足,许某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当晚,许某悄悄逃离永定,往家乡江西方向逃逸。今年6月21日,许某在家中被江西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另查明,许某于200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说法
一人既遂全案既遂
在该案中,许某其实最终并未参与到具体的抢劫行为中,为何还是以抢劫罪既遂定罪处罚呢?
永定区法院承办法官张楠明给出解释:“在共同犯罪中,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人既遂全案既遂,除非出现部分共犯中止犯罪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与其他3人有共同抢劫舒某的犯罪故意,最终也实施了抢劫行为,而且许某未参与抢劫行为并非自己主动放弃犯罪,而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因此,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人实施抢劫行为既遂,许某也应认定为抢劫既遂,但可根据案情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记者 康泽辉 通讯员 张丽华 翁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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