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牌无证,龙岩熊先生的三轮电动车被交警扣押。然而,3个多月后,三轮车仍处于扣押状态,熊先生便起诉所在县的交警大队。
1月11日下午,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巡逻时,发现熊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车上路,且其驾驶的是一辆无车架号码、无电机号码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并当场认定该车系机动车,随后向熊某作出并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同时扣留了三轮电动车。
4月15日,熊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扣留的三轮电动车归还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经查,截至9月23日,涉案三轮电动车仍处于扣押状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本案中,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涉案电动三轮车的行为并无不当,熊先生要求撤销该凭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然而,该交警大队至今未对扣留车辆作出处理,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扣押期限,法院依法确认超期扣押车辆的行为违法。
由于熊先生未能提供机动车有效凭证,致使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处理,故其主张应返还车辆并赔偿车辆被扣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记者康泽辉通讯员陈立烽严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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