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解读一批不予、减轻、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探索首次违法、轻微违法免罚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11月,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近日,该局详细解读政策,帮助广大市民了解政策意义及亮点。
坚持教惩结合
探索“首违不罚”
近年来,国务院多次出台指导意见与相关条例,鼓励行政执法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鼓励行政机关制定不予、减轻、从轻处罚清单。“首违不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成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新趋势。
“近期,应急管理部也下发通知,要求将教育引导和惩戒有机结合。”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结合上级部门要求,在坚决守牢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福州组织编制了《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清单重点面向全市范围内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含安全培训机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等)。清单结合实际,细化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明确的行为预期和权利保障,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列出四类清单
规范适用情形
清单分为四类,包括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清单明确了执行程序等内容,对“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等词语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并对适用情形进行了严格和具体的规范,方便经营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
“初次违法”指生产经营单位第一次违反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法机关可通过查询“信用中国”平台等信息化系统或查询行政执法案卷材料确定。
“及时改正”指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完毕。
“危害后果轻微”,需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损害或影响程度等多种因素。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中,违法行为在被应急管理部门发现之前行政相对人已经明知但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的较大损失的,不认定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这些事项可不予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等4类事项进行了细化与罗列。
其中,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数量最大,共涉及17项,集中在档案管理、情况记录、经营手续等方面。如,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等。企业若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情形及清单内的其他要求,均可不予处罚。
清单还罗列了3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2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和3项不予行政强制事项。(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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