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防震减灾中心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部分场所存在相关应急标识牌处未见应急供水和供电设施、应急物资未合理存放等问题,于是立即责令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整改,确保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规范设置和管理。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国家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第四条规定,III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基本设施配置,包括救灾帐篷、简易活动房屋、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等;II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一般设施配置,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等;I类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具备综合设施配置,在已有的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应急停车场、应急停机坪、应急洗浴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应急功能介绍设施等。(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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