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作为补胎店的主要负责人,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占地设店经营,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本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故系某甲公司所属的货车于周某某开设的补胎店进行检修时发生,涉案货车处于熄火静止状态,不处于运输行驶过程中,且于事故之时不处于道路之上,故本案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平安财保福州支公司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承保责任范围系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害,本案事故不属于其承保责任范围,故周某某诉请平安财保福州支公司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都记者施建华毛朝青通讯员胡秀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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