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6月24日讯 6月22日傍晚,女生小林(20岁,古田人)走路经过福州仓山学生街附近时,突然,一条狗朝她冲了过来,咬了小林的小腿一口。小林当场流血,吓得不停哭喊,狗主人上前拉狗。
小林要求狗主人带她去医院处理伤口,并负责打疫苗费用。没想到狗主人当场拒绝,称狗的行为与自己无关。如果小林有意见,可以咬狗一口,这样就互不亏欠了。小林报了警。
对湖派出所的民警到场后,告知狗主人刘某(女,48岁,福州人),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小林被刘某饲养的狗咬了,刘某理应承担责任。
在民警的调解下,刘某带着小林去医院处理伤口并打了疫苗。(海都记者 吴臻 通讯员 对湖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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