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名保险代理人,在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培训训练游戏中跑折了腿,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群众性活动安全保障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60%,共7万余元。
李某是一名保险代理人,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李某参加培训,李某有义务参加培训。
2014年8月9日上午,李某来到酒店参加保险公司组织举办的“特训营”培训活动。在训练过程中,培训老师将参训人员分成五个小组,在酒店一间大会议室中进行“支援前线”赛跑活动。赛跑开始后,李某按要求快速跑向终点,在临近终点时摔倒,当天活动结束后他因疼痛难忍被送往福州市第二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李某认为自己是在保险公司组织的训练活动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公司应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李某的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与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是培训活动的组织者,李某是在赛跑活动中造成损害,原因有两点:一是保险公司开展活动的空间不足,没有根据活动空间、参加人员年龄等具体情况作适当的活动安排,造成李某跑步无法缓冲而摔倒;二是李某步速过快。保险公司的培训老师进行培训工作属执行工作任务,对他人造成损害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保险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当时已47岁,对参加剧烈运动时的自身安全注意不足,也有过错。从阻却损害发生的根源出发,保险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先于且大于李某的注意义务,因此对李某的损害结果由保险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40%的损失由李某自行承担。(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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