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钢:目前这部《征求意见稿》里面提到信用应该有几个处,但是我们看到核心的几项内容实际上它更多的是强调所谓的开办者的这种责任,那么开办者的责任可能出现了就是说要求开办者必须向工商,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的信用信息,如果拒不提供的话要进行这种50万元的罚款,而至于说这个信用值场内经营者自行或者他人机构信用评价,这种的商业法律责任,该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明文的规定。
经济之声:如何在源头上杜绝这种现象?是否电商平台取消信誉评级和销量就一了百了了?这是不是一个就做一件事情就都解决掉的方式,赵占领先生?
赵占领:这种方法应该说也不可行,所以它是一种应该因噎废食的做法,因为这个信用评级它的信用评价体系对电商确实也很重要,那么如果说没有这个信用评级,那么作为消费者来很难判断卖家的信用到底怎样,那么它实际上不好做出具体的选择。那么这个本身它实际上,就是说取消它并不能一下子解决所有的问题,解决最关键的就是说,还是要明确判断机构交易的一个标准,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对于信用交易,它已经成为一种产业链,那么它包括很多的环节,包括以这种刷单的人,包括一些组织机构,也包括买卖这个快递单号的,甚至有快递公司从中提供便利的,那么等等这一系列的环节的每一个角度,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进行规范,特别是其中现在新出现的一个问题,就是快递单号,快递单号我们知道,往往我们做这种虚假交易的话,应该是买卖这种快递单号,这种快递单它是别人的快递单,但是并不是买卖双方的具体交易的内容,如果查的话就能查的出来的,但是现在新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有些快递公司帮你做一个这种假的单子,做这个单子上面其实这个收据双方就是卖家和买家,这个从表面是看不出来的,但是后续的比如商品并没有流通,但是在网购后台中有快递后台中帮你显示物流到哪一种状态了,实际上等于说它就帮你提供了这样的一套就是完整的作弊的方法,这种情况下,就是我们按照现有的法律来讲也很难进行处罚,所以对于这种打击虚假交易的话,不能靠单纯取消这种信用评价,而是说完善相关的法规,对于这种规则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都应该进行规范。
胡钢:应该说这次商务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我个人我评价最高的是第39条,这39条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统一的商品流通信用信息的登记、处理、信息发布制度等等,并且强调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的共享,并且还要向社会公众提供这种查询服务,这一点我觉得是商业诚信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的举措,但是同时对于这种虚假信用或者刷信用这种情况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做出明文的规定,确实是一种缺憾,当然现行的法律并不是说无能为力的,比如说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全可以依据这种虚假刷信用的情况把它认定为一种消费欺诈行为,做出一种退一赔三的这种处罚也是有效的。
赵占领:刷单行为长期存在,对于电商平台影响应该说很大的,那么第一个就是从消费者对于它们的卖家不信任,或者我至少怀疑,它的信用等级的话我不完全相信,那么同时它也会对交易平台本身的信誉会产生质疑,那么这是从消费者角度来讲,当然从投资者角度来讲的话,那么它也会质疑交易平台它所发布的交易总金额到底真实的多少,那么它的水平有多大,这样的话会影响到交易平台自身的成长和它的公信力,那么不仅影响消费者也影响投资者。
经济之声:刷单、刷信誉的行为触犯了消费者哪些方面的权益?
胡钢:最核心的恐怕就是一个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问题,而这种刷信用使我们消费者误以为相关的经营者具有较高或者良好的商业或者服务的生意,并且进行了相应的选择,那么这种刷信用的情况本质上就是构成了一种消费者欺诈,那么按照我们现行的销保法应该是完全能够处理的,当然我们行政处罚也应当同时跟的上,我们信用体系建设是一篇大文章,我们相关的中央文件早就明文规定,要建立对个人与个人身份证号码为主的个人信用的评价的这么一种体系,对于企业或者组织建立起以企业代码为这种引领的这么一种信用体系的建设,也构成我们整个社会诚信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晴朗了,我们生活才能更美好。
经济之声:如果消费者发现网店商家有这样的行为,应该如何维权?
胡钢: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一般可以直接向我们的网络交易平台提起相关的争议的投诉,但是这种投诉只是一种非常浅显的,普通的一种结果,其次我们可以向我们的工商机关提起正式的投诉,请注意是是要求它进行行政查处,是要进行行政处罚,不是进行行政调解。第三可以向我们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保护组织要求进行相关的调解,当然最后也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起仲裁请求,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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