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法院一审确认无偿代理
无权要求支付委托报酬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这份《全权代理委托书》,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委托范围为概括处理一切事务。
李先生为完成委托事项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王老太主张,而《委托书》中没有约定委托报酬,应视为无偿,李先生无权要求支付委托报酬。李先生向王老太的受托人孙某办理王老太物品交接之日应为合同解除之日,之后李先生应向王老太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并返还其保管的银行卡及卡内资金。
应返还多少钱?法院认为返还资金的范围是:受托期间该银行卡内所有进项之和54.6万余元减去李先生为完成委托事项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除7万元养老院费用、交给王老太的6.3万现金外,李先生主张支出的其他款项,王老太均不认可。而李先生也未充分证明上述费用确是为照顾老人而发生的合理开销,所以他应向王老太返还41.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李先生已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释法
事前事后不报告 “全权委托”也自担后果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张海霞律师认为,此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委托事务范围可包括买卖、借贷、保证等法律事务,以及代为取钱、代办医药费报销等非法律事务。委托权限包括概括委托和特别委托。
“像王老太委托李先生全权处理其房产、养老金、医疗费报销、银行卡补办等一切事宜,这种就属于概括委托,也就是委托人将一切事物概括地委托给受托人处理。委托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委托人和受托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双方也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受托人要依委托人的指示,来处理委托事务。“如果情况紧急,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当时又无法联系,那么受托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情况报告委托人。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也应转交给委托人。”
王老太因身边无人照料,与李先生签订委托合同,李先生作为王老太的受托人,应依据王老太的指示处理相关事务。
“委托人没有指示的事务,受托人办理完成后,如果事后不能取得委托人追认,即使是‘全权委托’,即概括委托,那么也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事务引发的权利义务后果。”
张律师认为,王老太没授权李先生买车,他擅自使用老人的钱款买车,虽然辩称是为照顾王老太使用,但在王老太事先不知情、事后也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买车行为不能对委托人王老太发生效力,后果只能由受托人李先生自己承担。
此外,受托人应随时向委托人即王老太报告事务处理情况,这是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和忠诚义务。同理,李先生有多笔支出不能说明用途,该支出行为因不能事后取得委托人追认,也不能对委托人发生效力。所以,这些支出就应当由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王老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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