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笑气合法,用笑气“吸毒”不合法。然而,令执法者头痛的是,处罚一个人拥有、运输、销售、不当使用笑气,在法理上缺乏可操作的依据。但在11月27日,浙江云和警方在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的指导下,终于开先河,全国首例“笑气入刑”案件被移送起诉。(11月30日《钱江晚报》)
笑气在酒吧、KTV包厢等娱乐场所泛滥,对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笑气进入血液后会导致人体缺氧,如果超量摄入,很可能因为缺氧导致窒息。且笑气具有成瘾性,长期使用后难以戒除,还容易引起高血压、晕厥,甚至心脏病发作,引起贫血及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等。由于其副作用较多,近年来医院已较少使用。
笑气泛滥理应得到遏制,因此,全国首例“笑气入刑”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应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开先河”有望产生示范效应,将来类似的案件或将越来越多,更多非法经营笑气者得到法律的惩处,就会产生较强的威慑力,无论经营者还是使用者都将得到相应警示,这对治理笑气滥用现象比较有利。
但令人尴尬的是,目前,笑气仅被列为危险化学品,尽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明确,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要给予相应处罚,但打击的力度势必要比贩卖麻醉药品和毒品弱得多,且社会上合法经营笑气的企业和个人较多,从他们手上流出的笑气被购买者改变用途后,就无法用非法经营罪来查处这些合法的经营者。笑气泛滥的上游关口都把不住,行动十分隐蔽的小商小贩和个人使用者,就更加难以监管。
可见,首例“笑气入刑”只是治理的开始,治本之策,是给予笑气更加科学合理的定位,它的添加剂作用值得肯定,但它的麻醉药品作用更不可忽视,假如不能阻断两个用途之间的通道,笑气能随便买卖就具有相当的危险性,理应用强有力的监管避免笑气的用途被改变,假如做不到这一点,就应该果断牺牲它的食品添加用途,将之完全当成麻醉药品来管制,宁可少一类美味,也要避免麻醉药品被滥用。(罗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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