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万元的债务,只要清偿3.2万元就行了,记者10月10日获悉,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已经办结。
不过记者当日从多位业内人士处了解到,只有完善信用体系,建立成熟的个人财务申报制,明确个人破产的终身影响等问题,这一案例才有大规模推广的可能。
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通报了平阳法院办结的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蔡某是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蔡某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经调查,蔡某名下的财产,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
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加上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在读大学,家庭收入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会议上,债权人对蔡某的实际生活困难表示理解和同情,并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用。最终,债权人同意蔡某提出的清偿方案,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
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这虽然是全国首例,但也是极为特殊的一个孤例,应该说推广价值不是很大。”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原副院长、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序中告诉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序中分析,蔡某所占股权比例极低,债务纠纷总额不是很大,债权人也对其实际生活困难表示理解和同情,这其实才是这一判决产生的重要原因。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个人则要承担无限责任,债务会涉及到其家庭其他成员,这也是我国只有企业破产制度,而至今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原因。”周序中说。
据周序中介绍,美国和欧洲的不少国家都有个人破产制度,但这些发达国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拥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一旦破产,在其信贷体系中都将面临无法再使用信用卡,难于找到正式工作等难题,这对其终生的生存都会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国外申请个人破产者其实很少。
周序中表示,对比来看,我国居民普遍拥有储蓄习惯,并非没有信用卡就难以生存,个人难于查实的现金储备,以及房产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等问题,都使得法院等部门难于判断个人是否真的需要破产,还是欲借破产之名逃避债务。
而我国尚未完全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惩戒机制,也是国家迟迟没有对个人破产轻易立法的重要原因。
他表示,即便最高法公布的判例也只有参照意义,而不会成为各地法院判决的全部依据,因此这次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其实对于其他法院的指导意义并不大。
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朱金元律师也向记者介绍,如果全国人大不就个人破产问题展开立法,恐怕至少数年之内都很难看到更多的个人破产判决。
在朱金元看来,只有建立起可信社会,通过个税自行申报等实现成熟的个人财务申报制,让个人不会因破产而获得“躲债”等好处,有关部门也可以简单清晰的查到破产申请者的全部财产,有了这一系列前提条件,届时个人破产制度才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可能。(作者 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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