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签字的一份“收条”:今收到王林大哥记者费用壹佰陆拾万人民币(现金)。收款人:李某某。日期为2014年12月22号。
对于邹勇
王林与黄钰刚等人约定了啥?
2014年4月
王林与李某某两人签字的“合同”称:“我与李某某达成协议如下:①把邹勇抓起来,②中国媒体包括央视为我平反,③把邹勇判重刑。以上达到目的,按约定付款。签字人王林,李某某。”
2014年12月17日
王林签字并有红手印的“承诺书”称:“我本人王林委托林某某、黄钰刚俩人办理邹勇案件事宜的费用,共计现金人民币捌佰万元整,现金分两期支付,1、免去邹勇人大代表身份后三天内,支付肆佰万元整,2、公安机关抓捕邹勇归案后,三天内付清肆佰万元整,否则本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承诺人:王林。”王林与林某某、黄钰刚的“委托书”
委托事项称:“一、调查核实邹勇在萍乡市开办供煤场,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充当打手,欺行霸市,把竞争对手打伤、打残、打死等人证、物证。二、调查邹勇利用与原铁道部领导的关系,承包了当地的铁路工程,而后转包,完工后拒不结算给工头。扩建供煤场工程,也是完工后拒不结算工程款。三、调查邹勇利用金钱、美女拉拢腐蚀某些官员,迫使当地某些官员充当他的保护伞。四、调查邹勇多重国籍身份。”
2014年12月22日
李某某的一张收条称:“今收到王林大哥记者费用壹佰陆拾万人民币(现金)。(注)记者材料见报此条作废。”
2015年2月13日
黄钰刚的一份“还款承诺书”称:本人黄钰刚承诺2014年7月28日王林委托办事前期费用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另有伍拾万元整,共计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以上数项定于2015年5月30日前分批付清。承诺人:黄钰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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